研究生教育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市财教育〔2013〕2198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教育〔2013〕2199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分为10 个月发放。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从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对受学校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处分解除后,从处分解除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
(七)对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当月起,停发一年助学金。若认定时间距毕业不足一年,停发至毕业离校为止。
第七条 助学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各学院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新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范围,于每年9月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送发放名单。
(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报送发放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经校长办公会授权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通过审定的学生名单按月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三)因故需停发助学金时,学院于停发起始月份10日(含)前报送停发研究生名单,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汇总审核,当月起停发。
(四)恢复发放助学金时,学院于恢复发放起始月份10日(含)前报送恢复发放研究生名单,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汇总审核,当月恢复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