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科技创新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和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科技研发项目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促进我校研究生科研水平的提升,设立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为更好地发挥项目经费的作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开展学科竞赛、自主研究以及创新成果项目。由研究生院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实施管理。
第二条 每年资助项目的数量根据学校下拨经费来核定,单项资助金额为0.5–3万元。
第三条 创新项目管理遵循“个人申报—评选立项—结题验收”的基本程序。评选立项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标准”的原则。创新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初。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至预期毕业至少有一年的时间。
第五条 学科竞赛项目鼓励以项目组(成员为3-7人)方式申请,其中指导教师不少于1人,项目组申请人原则上即为项目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资助“挑战杯”等有重要影响的竞赛,鼓励跨学科、跨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生组成的科技创新团队申请项目。
第六条 自主研究项目鼓励研究生按自主想法进行科学探索与研究,项目研究内容是相关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原则上不是学位论文的内容;研究成果以研究论文、研究报告、产品设计等形式提交,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性,或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第七条 创新成果项目鼓励研究生以第一完成人申报或取得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所申报项目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状况有深入了解,并有一定的前期研究积累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按校内专项管理办法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表》、申报文本、可行性报告、项目论证报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经导师审查后报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各学院将初审结果上报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获得资助的项目名单。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主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积极给予关注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按立项申报文本中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做好详细的研究进度记录、资金使用记录。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修改立项申请书、绩效考评表的各项任务指标及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如需要对上述几方面做变更,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经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有权利和义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调离、长期进修、退学等)项目负责人不能行使职责确需更换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具体原因并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经学院负责人及新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全校创新专项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北京市以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经费仅用于课题组研究生的科研费用,且由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的领导签字才能报销。
第五章 项目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仅限于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耗材。
2.差旅费:仅用于项目组的研究生报销因学科竞赛、考察调研、学习培训发生的国内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差旅费的开支和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文件《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发.20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图书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零星图书购置费以及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5.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论证、招标、验收、绩效考评活动聘请专家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北京市教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不得发给校内人员。
6.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的费用。
7.学科竞赛报名费:学科竞赛项目组参加学科竞赛的报名费用。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申报文本要求,在项目结题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一般以答辩会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若需推迟结题时间,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向创新专项总负责人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推迟验收。项目验收时间最多推迟3个月,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一个月必须完成结题。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受资助项目所取得研究成果的第一权属人须为项目组负责人,且其署名单位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必须采用适当方式注明“受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否则不能作为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展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相关的学术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印发